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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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泻洪殃及池鱼该不该赔?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婵

  两年前,云和县一个水库开闸泻洪,结果造成一个养鱼专业户的网箱中的鱼被激流挤压,鱼儿或死亡或逃跑,养殖户损失20余万元。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这次泻洪是否属于法律上所说的“紧急避险”?日前,这一场泻洪引发的赔偿诉讼,终于有了终审结果。

  水库泻洪  养殖户损失20余万元
  丽水莲都区太平乡太平村的诸葛永平是养鱼专业户。2004年冬,他在云和县石塘镇小顺村过头附近的石塘水库库区开始网箱养鱼。
  2005年6月中旬,当地连下大雨,水库水位持续上升。当月22日7时20分,丽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洪水调度通知单,指令紧水滩水力发电厂在当日8时30分开闸泻洪。紧水滩水力发电厂接到指令后按时开闸泻洪。
  诸葛永平因没有得到泻洪的通知,所以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为此,他位于泻洪下游库区的养殖场遭受洪灾,15只网箱内的鱼基本死亡或逃逸,经济损失21万余元。
   
  争议一:“6·22”泻洪是否“紧急避险”
  由于损失巨大,在慎重考虑之后,今年2月,诸葛永平委托律师,起诉水电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诸葛永平的代理律师认为,水电厂作为开闸泻洪者,事先没有通知养殖户诸葛永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应对诸葛永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此,水电厂辩称,泻洪是水电厂正常的运行行为,那次泻洪也是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的,水电厂按指令进行,没有任何不当,不属于紧急避险。
  云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6·22”泻洪,是紧水滩水力发电厂执行丽水市防汛指挥部具体行政指令的企业行为,泻洪虽然与原告水产养殖遭受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水电厂按指令采取泻洪措施时的汛限水位只是大坝正常蓄水位,尚不到大坝设计安全水位,洪水并未危及电厂大坝安全,因此不构成水电厂的紧急避险,水电厂不应承担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争议二:水电厂是否有通知防洪义务
  除了是否紧急避险之争外,一审中还出现了另外一个争议焦点:水电厂泻洪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水电厂是否有通知下游防洪的义务?这个争议关系到水电厂在泻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同样关系责任承担问题。
  在诸葛永平看来,水电厂泻洪前没有通知他,使他未做防范,这是导致损失的根源。在起诉书中,诸葛永平说,在“6·22”泻洪前2天下午,紧水滩水力发电厂也曾开闸泻洪,但因事先通知了养殖户,他做好了准备,所以未造成损失。
  云和法院认为,根据《防洪法》、《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汛[2005]13号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文件《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电厂在采取泻洪措施时并没有通知下游做好安全防范的法定或指定义务。而且养殖户诸葛永平也没有证据证明水电厂有此义务。
  而法院查明,“6·22”泻洪前,当地防汛指挥部曾沿水库沿线通知过,并且要求沿线乡政府通知相关人员。但因诸葛永平的养殖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正式登记审批,所以没能联系上。
  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水电厂在泻洪过程中,完全按指令进行,洪水下泻的流量控制在防汛指挥部指令确定的范围,因此也没有过错。
  综上,云和法院认为,诸葛永平因为没有得到泻洪通知而防范不及,造成损失,水电厂并无责任。
  一审判决水电厂无责任后,诸葛永平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认为,当天泻洪时水位尚在大坝正常蓄水位,泻洪不属于紧急避险。此外,养殖户没有证据证明水电厂存在过错,且有通知下游做好安全防范义务却没有尽到该义务。二审法院遂判决维持原判。
               
  案外音:防汛防洪的责任要更加明确
  云和紧水滩水力水电厂泻洪引发的赔偿争议案已经有了终审结果,云和法院审理此案的民二庭庭长于伟东准备就此案写一份司法建议。他说,眼下汛期临近,这份司法建议很有必要写。他的建议主要有两点:
  一是防汛指挥部门可以做得更好,在大汛期到来之前,即在汛限水位前,应未雨绸缪,让水库腾出一定的蓄水量,这样汛期到来,可以减少泻洪量,从而减少下游损失。
  二是目前我国的《防洪法》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但是这些规定太过笼统,缺乏配套的管理办法。在防洪防汛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哪些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明确。在有关部门的文件中也只能见之于“紧密协助”等类似笼统的要求,这样对安全防汛防洪十分不利,容易导致纠纷,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将规定细化,把责任更加明确。